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京司发[2010]704号
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文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北京杨柯律师事务所、北京张求公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在北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未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予以注销。
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新坐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文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注销后,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担。
北京杨柯律师事务所、北京张求公律师事务所注销后,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担。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注销后,律师事务所分所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律师事务所总所承担。
北京市思峰律师事务所等十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持执业证书同时作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