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兰松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京司发[2010]68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兰松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兰松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LANSO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703B
负责人:李惠兰
二、批准《北京兰松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兰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