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京司发[2011]10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KAIP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16号国瑞大厦8层03(02)号
负责人:蒋冲
合伙人:蒋冲 刘海滨 彭华元
二、批准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