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京司发[2011]13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刘强变更为李晓华。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7份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京司发[2011]13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刘强变更为李晓华。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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