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京司发[2011]146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金港国际8号楼1单元701
负责人:张小星
二、批准《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