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刘子芳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京司发[2011]14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刘子芳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北京刘子芳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刘子芳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中文名称变更为:北京子芳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变更为:BEIJING ZIFANG LAW FIRM。
请你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