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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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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1]257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规范化,强化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平台,按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全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登记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接案程序,统一案件登记标准和格式,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通过实时登记、统计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有关信息,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代理案件情况信息的掌握和数据分析,实现指导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区(县)司法局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要加强对各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指导律师事务所按照《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收结案程序,熟练掌握律师管理平台收接案登记统计系统的操作应用,实现本所代理案件登记统计信息化管理。

(二)各区(县)司法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分批确定律师事务所开展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要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系统信息查询、统计功能,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三)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今年9月1日前全市律师事务所普遍开展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登记统计系统的应用,定期对案件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全市律师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化管理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监督指导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密组织,突出重点。各区(县)司法局要对案件信息登记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要按照《管理办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促进律师事务所不断完善收接案登记程序,提高系统操作应用能力。要将律师事务所开展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日常检查、执法监督、年度考核等各种工作手段,推进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协调,搞好保障。市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为区(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各区(县)司法局要注重收集系统运行期间律师事务所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切实规范律师事务所收接案管理,有效简化律师事务所办事流程,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效能,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律师事务所进行承办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登陆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承办案件的案由、案件类型、接案时间、指派律师等情况进行登记,系统根据律师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业务统计表,方便律师事务所实施业务管理。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登记案件信息的同时准确填报“是否风险代理”、“是否为法律援助案件”、“是否为法援中心指派”、“是否作为重点案件备案”等信息。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案件备案:

(一)涉及国家主权、政治安全的案件;

(二)有关宗教问题或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类案件;

(三)有关民族问题或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及各地经济结构调整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案件

(五)“涉黑”、“涉恐”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六)涉及委托人或利益关系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七)涉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

(八)重大涉外案件;

(九)律师事务所认为其他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案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案件信息登记准确、完整,如在代理工作中出现变化和调整应及时更新;定期通过律师管理平台进行业务情况统计,切实加强对律师办案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与内部管理工作相结合,严格收接案管理,对涉及重大法律事务的案件严格把关,确保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收费程序严谨合法,切实规范案件代理工作流程,保证法律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情况作为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承办业务未进行信息登记,在代理工作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给予指导监督。

市司法局不断提高对律师行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确保律师管理平台案件登记统计工作有效运行,并面向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区(县)司法局依法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同时对律师事务所承办重点案件和本级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管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承办重点案件实施协调指导,必要时可组织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分析论证,降低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妥善管理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支持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职责。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工作 通知                                

  主送: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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