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司筱潭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京司发[2011]29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司筱潭
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司筱潭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司筱潭(SI,Xiaotan),身份证号码P372386(4),于1988年取得内地律师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司筱潭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根据有关规定,司筱潭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执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