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京司发[2011]29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SHANSH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503
负责人: 张浩
二、批准《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7份
京司发[2011]29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SHANSH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503
负责人: 张浩
二、批准《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杉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