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陈婉君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京司发[2011]32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陈婉君
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婉君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陈婉君(CHAN,Yuen Kwan),身份证号码K580444(2),于2008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陈婉君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陈婉君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执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