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京司发[2011]34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IPARAGON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务中心4号楼316
负责人:刘戈
合伙人:刘戈 苏国宝 张海涛
二、批准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