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姜政扬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京司发[2011]43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
姜政扬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台湾居民姜政扬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台湾居民姜政扬,身份证号码A120567570,于2010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姜政扬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姜政扬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执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