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林月明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京司发[2011]483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
林月明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林月明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林月明(LAM,Yuet Ming),身份证号码G010149(3),于1995年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林月明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林月明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职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