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京司发[2011]48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16号院4号楼5单元508室
分所负责人:喻逵旁
分所派驻人员:喻逵旁 王聪 王瑞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