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张铭辉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京司发[2011]536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
张铭辉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张铭辉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张铭辉(CHEUNG,Ming Fai),身份证号码Z447586(1),于2008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张铭辉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张铭辉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职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