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京司发〔2012〕27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宋义凯变更为李平贵。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7份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京司发〔2012〕27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泓天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宋义凯变更为李平贵。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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