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京司发〔2012〕102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
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台湾居民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台湾居民范智伟,身份证号码U121249470,于2010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范智伟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范智伟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职业 决定
抄送: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