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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更换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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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364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和更换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京办发[2011]25号文件的规定,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今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于3月1日开始。同时,今年我市将进行四年一次的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需要对全市所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进行重新更换。根据工作安排,今年的年度检查考核与更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工作同步进行。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本市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接受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

全市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应当更换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市执业律师应当更换律师执业证书。
    二、时间安排

(一)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1、上传电子相片。本次换证将采用统一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取电子相片、统一冲印、统一制证的方式,同时自动生成执业数据条形码。本次换证不再收取律师纸质相片。请各律师事务所于2月28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完成本所每名律师电子相片的上传工作。2月28日,律师管理平台将冻结律师相片数据。

2、集中审查相片。3月1日至3月15日,市司法局集中审查律师电子相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相片,通知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相片格式和标准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相片。

3、集中制证。3月15日至3月31日,市司法局组织集中制作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

4、换证、发证。4月1日至5月31日,各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办理年度考核时,按规定上交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各区县司法局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书后,及时上交到市司法局,换领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书,下发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时间安排
    1、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及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2、考核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各区县司法局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同时完成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对本所进行自查,完善律师管理平台中本所及全部律师的基本信息,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全体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制的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负责收回、上交本辖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进行换发。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负责全市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制证,并下发各区县司法局。

四、考核内容

(一)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事项应包括以下方面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3、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4、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5、参与、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6、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7、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8、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9、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10、“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网上登记情况;

1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确定执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文件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应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

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2012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7、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8、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9、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10、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2012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12年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11、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2、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13、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1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转的重大纠纷;

15、履行了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四)律师执业考核标准,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执行。
    六、考核、换证工作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换证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现场办理、区县司法局审查备案、换证发证、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并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
    (2)业务活动情况;
    (3)收入及纳税情况;
    (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6)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7)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3、律师事务所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对本所及所属律师网上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各必填项信息齐备、真实、准确。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应当持加盖本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办理。各区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初审应在3月8日前办结,同时暂停受理新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等申请事项,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恢复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二)网上申报

1、律师事务所经自查认为已符合考核标准的,4月1日起可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检查考核”栏目中注明本所律师考核意见: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在“情况说明”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3、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登记状态”栏目中注明下一年度律师的会员登记情况。考核意见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律师可以选择正常、暂缓登记或注销。考核意见为“不称职”的律师只能选择暂缓登记或注销。

    4、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考核意见应在2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同意考核意见的,应准予“初审通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重新考核,并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出具考核意见。

5、区县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3日内进行网上审查。网上审查合格的,应准予“网上通过”,并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年度检查考核和换证的时间;网上审查未通过的,应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6律师事务所被准予“网上通过”后,应收齐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按照正常执业、暂缓登记和注销进行分类,并在打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是否交证”栏目中进行对应填写。

7、申请办理暂缓登记或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暂缓登记或注销申请和本人执业证书交市律师协会。

(三)现场办理

1、“网上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通知》的要求,持加盖本所公章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和其他书面材料,到区县司法局现场办理考核、换证手续。

2、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本所正常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2)上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两份);

(3)2012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上交律师事务所上年度纳税凭证;

(5)上交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上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7)上交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换证

1、区县司法局应在3日内将收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一份)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上交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即时换领新制作的证书。

2申请注销、暂缓登记以及未交回原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制发新证。

3、未换发新制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年度考核结束后,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作废。

(五)备案审查及发证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下发新的执业证书。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并在新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2)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情形,应要求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律师事务所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下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同时下发该所的律师执业证书。经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律师,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新制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称职”、“基本称职”字样。
    (2)经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应当查明情况,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在年度考核结束后10日内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课时的培训教育。该律师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再次对其进行考核。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解聘或除名,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3)市律师协会在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具有应当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案件性质和有关工作程序,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有关培训教育和整改的程序和内容由市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七、复查程序
  
 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考核结果备案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关于组织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的正式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加盖市律师协会公章;

2、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名单、情况说明及培训教育整改情况;

3、申请暂缓登记和注销的律师名单、申请材料和律师执业证书;

4、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名单。

(二)区县司法局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三十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区县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的正式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3、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

4、本辖区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
    5、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考核不合格,拟处罚或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6、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7、其他应上报的材料。

九、对外公告

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及律师名录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和指定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市律师协会。

十、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换证工作。要认真填报、核对网上各类信息,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的完整、准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的信息将根据“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的信息自动生成。为保证网上信息准确性,请律师事务所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做好本所律师执业证书的收集、换证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交、换领本所全体律师执业证书和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严格审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上信息填报情况和提交的书面材料。网上信息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应及时修改网上信息,再予考核。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及时下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尽量减少因考核和换证工作对律师执业造成的影响。对年度考核和换证工作期间,确因执业原因,需要开具有关证明的,各区县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四)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律师事务所巡查检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项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管理手段,保证年度考核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组织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属地司法所协助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区律师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投诉和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市律师协会,作为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参考。

(五)各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当严格规范执法,热情服务。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增强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期间,将组织人员到各区县现场监督年度考核工作。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将及时进行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新制律师执业证书中电子数码相片及条形码样式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样式

3.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

      4.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北京市司法局

                            2013年2月22日

附件1

新制律师执业证书中电子数码相片及条形码样式

相片大小为33mm×48mm,条形码宽度为10mm,姓名及执业证号字体为宋体24号字,字体占图片高度为4.7mm,整个图片大小为43mm×52.7mm。样式如下:


附件2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样式)

1、考核年度:二○一三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合  格    不合格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3年6月—2014年5月

说明:

    1、“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

2、“ⅩⅩ县”分别为:密云县、延庆县。

附件3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

1、考核年度:二○一三年度

2、考核结果(字样):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3、备案机关:

4、备案日期:2013年6月—2014年5月

说明:

    1、“ⅩⅩ区”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

2、“ⅩⅩ县”分别为:密云县、延庆县。

附件4

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事项及换证工作联系人

陈  玲    电话58575626

刘丽俊    电话58575672

网络技术支持联系人

顾述娟    赵莉    电话 58575527

年度考核事项联系人

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许子恒58575761陈鹏 58575670

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杨宇64515963(3月)

市律师协会办事大厅 64515982/5983/5984/5985(4月、5月)

各区县司法局联系方式

东城区司法局公律科 84228053

西城区司法局公律科 83975138

朝阳区司法局律管科 65000196  59283388

海淀区司法局律管科 88489019  88489599

丰台区司法局公律科 63854724

石景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68811143

门头沟区司法局公律科 69827136

通州区司法局公律科  69516148

大兴区司法局公律科 69258014

昌平区司法局公律科 89704148

房山区司法局公律科 81387350

顺义区司法局公律科 81485194

怀柔区司法局公律科 69601546  69606200

平谷区司法局公律科 89991842

密云县司法局公律科 69056491

延庆县司法局公律科 69147173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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