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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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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本市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应当接受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4月22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4月22日至4月30日),律师事务所完成自查及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阶段(5月4日至5月30日),各区(县)司法局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同时完成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和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全市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对本所进行自查,完善律师管理平台中本所基本信息,并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十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包括: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

  3、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保障大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4、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5、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代理工作情况;

  6、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7、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情况;

  8、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9、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管理情况;

  10、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11、“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等信息网上登记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市律师协会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文件,对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

  五、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考核等次为“合格”:

  1、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

  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登记信息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201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7、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8、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9、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10、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2013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2013年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11、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2、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13、上一考核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

  1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转的重大纠纷;

  15、履行了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6、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四)律师执业考核标准,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执行。

  六、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区(县)司法局审查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开展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出具考核意见。

  2、4月30日前,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

  (2)业务活动情况;

  (3)收入及纳税情况;

  (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6)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7)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3、律师事务所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对本所网上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等信息准确。如需要修改上述信息,应当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到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络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市司法局研发了新版“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新系统将于年度考核期间正式启用。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在新版“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旧系统停止使用。

  (二)网上申报

  1、律师事务所经自查认为已符合考核标准的,于5月4日起可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检查考核”栏目中注明本所律师考核意见: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在“情况说明”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3、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登记状态”栏目中注明下一年度律师的会员登记情况。考核意见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律师可以选择正常、暂缓登记或注销。考核意见为“不称职”的律师只能选择暂缓登记或注销。

  4、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考核意见应在2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同意考核意见的,应准予“初审通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重新考核,并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出具考核意见。

  5、区(县)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3日内进行网上审查。网上审查合格的,应准予“网上通过”,并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网上审查未通过的,应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6、律师事务所被准予“网上通过”后,应收齐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按照正常执业、暂缓登记和注销进行分类,并在打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的“是否交证”栏中进行对应填写。

  7、申请办理暂缓登记或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暂缓登记或注销申请和本人执业证书交市律师协会。

  (三)现场办理

  1、“网上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通知要求,持本所主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和其他书面材料,到区(县)司法局现场办理检查考核手续。

  2、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本所网上信息一致),上交本所正常执业的律师执业证书;

  (2)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二份)及“基本称职”、“不称职”律师的情况说明;

  (3)2013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律师事务所上年度纳税凭证;

  (5)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7)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审查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2)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情形,应要求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3)律师事务所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当发出书面“整改告知书”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律师事务所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当评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区(县)司法局应当在下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同时下发该所的律师执业证书。经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的律师,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称职”、“基本称职”字样。

  (2)经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应当查明情况,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安排其在北京律师学院参加不少于2天16课时的教育培训。该律师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再次对其进行考核。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予以解聘或除名,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3)市律师协会在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具有应当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为性质和有关工作程序,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有关培训教育和整改的程序和内容由市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七、复查程序

  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考核结果备案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组织开展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2、各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

  3、申请暂缓登记和注销的律师名单、律师执业证书,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二)区(县)司法局应于年度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备案:

  1、区(县)司法局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情况的报告(正式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汇总,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县)司法局公章;

  3、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5、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考核不合格,拟处罚或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九、公告

  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律师名录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和指定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市律师协会。

  十、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核对网上信息,认真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信息准确、完整,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年度考核,建议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在新版“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再予申请。

  (二)市律师协会应严格审查各律师事务所网上信息填报情况和提交的书面材料。网上信息与提交材料不符的,先行修改网上信息,再予考核。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约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项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工作方式,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重点对象。用好、用足管理手段,对符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切实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可以依据司法部规定、市司法局文件精神及市律师协会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动员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属地司法所协助做好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检查、备案、监督工作。

  (四)各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当严格规范执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书面记录、照片、录像等方式形成执法档案,留存备查。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增强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特此通知。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印模.docx

  2.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docx

  3.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docx

  北京市司法局

  2014年4月21日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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