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及部分业务启用电子印章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无纸化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在审批过程中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部分业务启用电子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司法局在涉及律师、司法鉴定、公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类业务中(含证照)使用“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
二、在律师事务所注销、章程变更、合伙协议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负责人变更、英文名称备案、合伙人入(退)伙等律师事务所机构许可和备案业务文书上使用“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1)”电子印章,不再制发纸质文书,电子版文书由申请人登录律师管理系统自行下载,申请人可凭打印文书到属地司法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证书技术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一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元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