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吴丹送达京政复告字〔2024〕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吴丹: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您通过网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您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京政复告字〔2024〕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机关向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即身份证地址)邮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您拒收被退回,且与您多次联系,您均未接电话,现向您公告送达京政复告字〔2024〕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京政复告字〔2024〕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