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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刘维嘉送达京政复告字〔2024〕3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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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嘉:

  2024年7月6日,本机关收到您通过网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您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京政复告字〔2024〕3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机关向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即身份证地址)邮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您收件人迁移新址待查和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且与您多次联系,您均未接电话,现向您公告送达京政复告字〔2024〕3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京政复告字〔2024〕323号.pdf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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