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王强送达京司复〔2024〕2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7日
王强:
您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王强投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及范辰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京朝司答〔2024〕238号),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您公告送达京司复〔2024〕2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王强投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及范辰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京朝司答〔2024〕238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