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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袁大朋送达京政复监字〔2026〕17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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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大朋:

  2026年2月1日,本机关收到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材料。

  您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复决字〔2025〕48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经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复决字〔2025〕48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对您提出的监督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京政复监字〔2026〕17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并2次向您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信件均被退回,且与您多次电话联系未接通,现向您公告送达京政复监字〔2026〕17号《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已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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