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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委托代理(二)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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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里的微商“代理”是法律意义的代理吗?微商代理的“神仙”减肥药吃出了违禁有害物怎么办?民法典为您解答!  

  朋友圈里的微商“代理”不是代理

  

  朋友圈里的微商“代理”,绝大部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应属于特许经营,俗称“加盟代理”。

  微商代理的“神仙”减肥药

  

  案例

  小李是网购达人,她关注到微商发的减肥药广告,便向对方订购20粒药试吃,花费800元。

  服用20粒减肥药后,小李感觉有效果,于是再次联系卖家,购买加强版的减肥药。可这一次服药后,小李开始感觉心慌,且胸口闷犯恶心,自己的体温也高了不少,很虚弱。

  小李报警后,民警将减肥药送检,发现这款减肥药中含有西药西布曲明,而国家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明令禁止添加。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可以再次转托别人吗?

  

  律师和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辩护等服务,很多情况构成代理关系。

  此时,如果律师把委托的事项转托给别人,就涉及到复代理制度,是需要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民法典第165条至170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共同代理制度,被代理人可以委托数个代理人共同进行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复代理制度,指在实践中确实需要转委托第三人来进行代理。复代理原则上是应该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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