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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解难事:离职后遭前公司抹黑,如何回击?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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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作问题衍生出的名誉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便接到了相关的咨询电话,员工离职后发现前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群发布诽谤自己的不良信息。

  2025年1月初,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到李女士的咨询电话,她表示自己从前单位离职后,单位向全体员工群发电子邮件,并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诽谤自己的不良信息,对自己造成了人格上的侮辱。之后相关信息在公共网络进一步传播,还有微博大V进行了转发、传播,对李女士的个人信誉和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目前李女士已经离开了原单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进行了报警立案,对于接下来的处理和应对上有诸多疑问,于是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求助。

  热线对于其提出的各项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并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李女士:报警后,警察表示对于此事也是无可奈何,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热线律师:前单位通过网络渠道向众多人员发送不良信息,不符合网络信息内容合法合规要求,对正常网络传播秩序产生了干扰,您可以向警察说明情况。网络监督部门有权对此类事情进行监督检查,您还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当然,您也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案由即可写侵犯名誉权。

  李女士:我可以在目前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前单位吗?还是需要去前单位所在地起诉?

  热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建议您前往前单位所在地进行起诉。

  李女士:前单位发布不良信息已经过去较长时间了,现在再去投诉或起诉会不会已经超过了时效?

  热线律师:虽然单位发布不良信息的行为时间已过去,但是对您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您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热线律师热情、专业、清晰的解答让李女士明确了接下来的维权方向和路径。之后,李女士再次来电对该热线律师进行了感谢与表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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