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京司审〔2022〕2353号
北京中鉴众安鉴定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登记,机构名称为北京中鉴众安鉴定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 110022200),业务范围为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至 2027 年 07 月 14 日。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准予胡海山等5人执业,胡海山、蒋晓明、李伟、王珊珊、张睿智执业类别为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存在性、功能性、相似性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至 2027 年 07 月 14 日。
2022 年 0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