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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京司许鉴[2019]51号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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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提出申请增加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范围。经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受理和初审,2019年3月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单位从事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进行了评审。经评审,你单位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准予你单位增加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范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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