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提出申请增加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范围。经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受理和初审,2019年3月8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单位从事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进行了评审。经评审,你单位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准予你单位增加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业务范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