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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王昊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京司审〔2021〕571号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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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司〔202157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王昊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王昊予(WONG,Ho Yu),身份证号码R370404(0) ,于2017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王昊予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王昊予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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