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京司许律【2015】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 批准成立“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北京航天精密大厦B座4层405
负责人:彭肃华
二、批准《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北京市司法局
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