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京司许律【2015】5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 批准成立“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个人)”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 银河SOHO A座10620房间
负责人:王誓华
二、批准《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终止,依法予以注销。
北京市司法局
2016-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