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律师执业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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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 |
抽查对象 | 律师 |
抽查对象基数 | 约25000人 |
抽查比例 | 5% |
抽查周期 | 每年6-12月、每月 |
抽查方式 | 对区司法局抽查的律师公告名单中择机抽查5% |
抽查主体 | 市、区司法局 |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 |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所执业。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3、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 5、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6、违规会见司法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7、向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行贿。 8、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9、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10、扰乱法庭或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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