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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09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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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流程图 | 流程图A 流程图B |
监督电话 | 55578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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