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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09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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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处罚种类 |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流程图 | 流程图A |
监督电话 | 55578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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