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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09051

职权名称

对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

流程图

流程图A

监督电话

5557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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