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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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09054

职权名称

对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

流程图

流程图A

监督电话

5557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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