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055 |
|---|---|
| 职权名称 | 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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