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070 |
|---|---|
| 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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