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081 |
|---|---|
| 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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