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099 |
|---|---|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院、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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