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02 |
|---|---|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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