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10 |
|---|---|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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