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19 |
|---|---|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业证书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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