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22 |
|---|---|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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