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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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职权编号

C09123

职权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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