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我的专属空间 智能问答
简体 移动版 无障碍
C09123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北京市司法局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流程图A 流程图B
55578847
版权所有 :北京市司法局 ICP备案序号 :京ICP备05083557号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电话 :010-67081148 传真 :010-55578900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