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24 |
|---|---|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罚款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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