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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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09124

职权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罚款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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