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适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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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职权编号

C09125

职权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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