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适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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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职权编号

C09127

职权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密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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