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适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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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职权编号

C09128

职权名称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处罚

处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罚款

流程图

流程图A   流程图B

监督电话

5557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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