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29 |
|---|---|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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